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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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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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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进行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及闭坑矿山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而开展的各项勘查评价工作。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按照不同矿种、不同规模、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确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要求、和方法。1.4本技术要求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替代矿山各阶段地质勘查有关的开采技术条件评价或相关的工程地质勘察、专门水文地质勘查,“可与矿山建设用地地灾评估结合进行(请讨论)”。2. 定义(全文)